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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有关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意见

来源:撰写时间:2015-02-23字体:

  (共16条)

  

  一、一线放开

  1.运输工具抵达园区,海关凭舱单(载货清单)准予货物先入区,再申报。

  2.扩大粤港澳海关之间"绿色关锁"的实施范围,实现粤港澳三地监管结果参考互认、监管数据共享。

  3. 对境外与园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原则上不查验。

  4. 对境外入区货物实施减免滞报金等优惠措施。

  二、二线管住

  5.企业对园区内进出口货物,可申请实行归类、价格、原产地的预审核制度。

  6.支持和促进园区发展小商品采购出口业务,对零担拼柜货物采用"市场采购商品"方式管理,对每票报关所列品种在10 种以上,且总价值在15 万美元以下的,实行简化归类的快捷通关措施。

  7.自境内入区货物,企业可自主选择先申报后入区,或先入区后申报。

  8.对以拼箱后分拔、配送为目的入区的国内采购货物入区不退税、出区不征税,只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行标示管理。

  9.园区与其他海关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、珠三角其他口岸之间的货物流转,参照"结转"方式监管,无需办理转关手续。

  三、区内自由

  10.园区内货物自由流转,跨不同片区之间的货物流转,企业无需办理申报手续。

  11.取消保税货物进出园区审批,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记账式管理。

  12.简化园区内企业开展加工制造、研发设计、检测维修业务监管手续,探索实施工单式核销,不实行单耗管理。

  四、业务拓展

  13.允许园区内开展对境外产品、国内出口产品、国内流通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。

  14.探索在园区建立"前展后贸"新型贸易模式,实现就地观摩、签订合同、办理进出口手续,并允许货物出区保税展示展销。

  15.在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,支持园区开展融资租赁、期货保税交割、保税船舶登记业务和园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。

  16.支持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,对个人通过网购等形式进口的自用合理数量商品按照行邮物品征税。